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許文福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文福業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
3年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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