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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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債務人 蔡仲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仲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台端所附之收據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應為繳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蔡仲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