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告松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3,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見本院卷第54頁),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29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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