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晉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