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李慧鈴 訴訟代理人 李吳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5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千棻┌──────────────────────────────────────────────────┐│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1│1000│││1│││││││├─┼───────────────┼──────────────┼────┼───┼────┼───┤│00│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一││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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