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 徐發倉 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相對人 高心晏
簡御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七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心晏於本院審理時曾當庭提醒相對人簡御紜回答「為何是龍田加油站匯款」、「這筆錢約定何時要還」等問題,顯見相對人二人是否有通謀之情有所疑義,為期明瞭,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6年10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