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雲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雲長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上午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北龍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5時37分許,駛至同路段與大昌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大昌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轉彎時,亦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告訴人蒲世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興路方向直行,見狀閃避不及,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橈骨遠端閉鎖性骨折、臉部、雙膝多處擦傷、頭部損傷之傷害。嗣被告於肇事後警察到場處理時,自首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已於107年12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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