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玫涓 即原禾家咖啡烘培專賣店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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