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4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弄17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書、信用卡消
費明細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
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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