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施玉倩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7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46,05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於原審提起反訴請求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