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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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 王楊月珍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 王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後,就原告主張與訴外人 王立發 間存有借名登記關係部分仍有疑義,本院審酌被告係經公示送達後未能到庭,為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發現真實,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擬依職權通知證人即辦理本件系爭房地登記之 林朝榮 地政士到庭訊問,原告如有意見陳述,應於109年2月3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