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泳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泳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泳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2年5月、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上訴駁回確定(執聲付卷附之交付管護管束名冊中判決案號欄中,誤載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於同年間因同類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9月、4月確定;上開各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下稱甲案)。
㈡受刑人另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上開各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
㈢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甲、乙案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40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
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