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 邱連得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1.債務人戶籍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每月確有支付相當於租金5,000元之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現有無工作收入。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5.提出旺來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說明債務人投資上開公司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黑皮金小吃店登記資料,並列表說明債務人經營黑皮金小吃店每月營業收支明細及相關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