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87,351元│99年4月18日起至99年5月18日│1.5%│││├────────────────┼───────────┤│││99年5月19日│5.5%│├──┼────────┼────────────────┼───────────┤│002│9,387元│99年5月18日起至99年6月18日│1.5%│││├────────────────┼───────────┤│││99年6月19日│5.5%│├──┼────────┼────────────────┼───────────┤│003│119,592元│99年5月2日起至99年6月2日│1.5%│││├────────────────┼───────────┤│││99年6月3日│5.5%│├──┼────────┼────────────────┼───────────┤│004│13,282元│99年5月2日起至99年6月2日│1.5%│││├────────────────┼───────────┤│││99年6月3日│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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