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仁
鄭文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陳建仁與被告即告訴人鄭文玉於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5時45分許,在嘉義縣○○鎮○○路00號旁空地處因事起爭執,被告2人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即告訴人鄭文玉先以手掌摑被告即告訴人陳建仁臉部,後雙方進而互毆,致被告即告訴人陳建仁受有右手挫傷及擦傷、右側胸部挫傷、胸部擦傷之傷害;被告即告訴人鄭文玉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側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互相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已達成和解,被告2人均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孫偲綺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