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91號聲請人 李堂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雷景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查與狀附本票影本上之發票人 陳良禹 姓名不相符)㈡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得據以聲請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裁定之依據為何?
(按聲請人所欲聲請執行之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票據關係尚未成立,得否據以聲請本票裁定仍有疑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