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聲請人嵩裕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該公司登記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