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2號債權人 林黃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萬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為債務人陳萬枝房貸擔保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房貸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替債務人陳萬枝償還房屋貸款金額總共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㈣陳報請求金額50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㈤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若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