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9日犯不能安全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47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0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鍾錦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