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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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元(以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