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