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83號
原 告 統盛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尚有其他證據欲聲請
調查,均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如有證人亦應於本次庭期自行協
同到場,逾期視為未提出上開證據方法;被告並應補正所提98年
7月9日寄發予原告電子郵件所附之所有破損板照片並附繕本1份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