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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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親子血緣鑑定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