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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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李招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二四四一三─0│股票│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