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張碧媚
王淑君 被告昌億不銹鋼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伯亢 被告 吳郁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