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68號債權人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2債務人緯鑫國際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