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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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余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 肆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5月31日│60,478元│97年6月2日│FC0000000│├──┼─────────┼───────────┼───────────┼───────────┤│002│97年6月30日│58,462元│97年6月30日│FC0000000│├──┼─────────┼───────────┼───────────┼───────────┤│003│97年8月31日│60,478元│97年9月1日│FC0000000│├──┼─────────┼───────────┼───────────┼───────────┤│004│97年9月30日│74,950元│97年10月1日│FC0000000│├──┼─────────┼───────────┼───────────┼───────────┤│005│97年10月31日│58,462元│97年10月31日│FC0000000│├──┼─────────┼───────────┼───────────┼───────────┤│006│97年12月31日│60,478元│97年12月31日│FC0000000│├──┼─────────┼───────────┼───────────┼───────────┤│007│97年12月31日│5,039,809元│97年12月31日│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