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謝勖尹 住○○市○○區○○路00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被告 劉秀珍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5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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