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告 游明智 被告 陳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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