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秋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秋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陸壹公克、零點柒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作為證據,其餘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未能戒毒,足見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且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自屬可議,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衡酌其持有毒品重量及持有時間久暫,並考量教育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不明白色結晶2包(均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0.271公克、0.776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261公克、
0.76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5月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為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859號被告潘秋仁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秋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仍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於107年2月10日17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2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另於同年月13日17時,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路與凱旋路口「大都會網咖」內,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中哥」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3日18時1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路與民權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共計1.047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027公克),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秋仁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案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此外,被告於107年2月13日19時5分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EIA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107年3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10704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號:I-107047)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共計1.027公克)連同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檢察官李門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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