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4行原記載「遠傳電信有限公司電信費用繳款(客戶收執聯)…」,應更正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繳款(客戶收執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10條所謂私文書,乃指私人製作,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事項之文書而言。再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具有通訊使用之價值,電信公司亦常舉行特殊門號之公開標售,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得以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物」論之。是核被告冒用「 施珮辰 」名義出具代辦門號新申辦(續約)同意書,因而詐得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枚及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通訊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僅論被告「偽造署押」之犯行,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27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僅屬「偽造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該文件即屬文書,行為人當成立偽造文書之罪名。被告甲○○於代辦門號新申辦(續約)同意書上之「立同意書人欄」內偽填「施珮辰」之署押,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彰由施珮辰名義提出代辦申請,並向電信公司表示願接受其上所載條款而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631號判例要旨參照);其復又持交店員而加以行使,顯然對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聲請意旨僅論被告行使偽造署押之犯行,顯有未恰,惟二者間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予以變更法條。
被告偽造「施珮辰」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震旦通訊台南中華店員工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簽署「乙○○」姓名而提出申請,其利用不知情之人而為偽造署押之犯行,此部分被告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於行使偽造「施珮辰」名義出具代辦門號新申辦(續約)同意書之同時,亦成立向行動電話公司之詐欺犯行,故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詐欺得利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在申辦行動電話使用,並造成被害人之困擾,積欠之電話費用非鉅及犯後於警方詢問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如附表所示之簽名,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已交付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而屬該電信業者所有之物,自不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欄位│署押式樣│├──┼─────────┼────────┼───────┤│1│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高用量3G大雙網│「乙○○」署押│││司行動電話/第三代│765特價手機方案│1枚│││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者簽名欄││││(0000000000)├────────┼───────┤│││同意聲明申請者簽│「乙○○」署押││││名欄│1枚│├──┼─────────┼────────┼───────┤│2│代辦門號新申辦(續│立同意書人欄│「施珮辰」署押│││約)同意書│(以代理人身分)│1枚│││(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