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謝舒婷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本院對於債務人前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及毀諾等原因有調查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具狀說明附表一之詢問事項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逕為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信用報告,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嗣後毀諾。請說明原協商金融機構之名稱、協商成立之內容(即履行期數、每期償還金額)、已履行期數、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又毀諾如係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應併提出相關事證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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