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香臻 被告 徐定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