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37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明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李明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