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國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借據未載明利率,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2%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息未約定時,借款之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