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90號原告 陳素靜 被告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處所雖設在臺北市○○區○○路○○○巷○○號
1樓,然依兩造簽立之房屋預訂買賣契約書第27條、土地預約買賣契約書第19條,已合意約定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