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以 經
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