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泳程資訊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其甲○○與丙○○均為背書人,故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請求甲○○、丙○○與債務人泳程資訊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之責任?若有,請更正甲○○之稱謂為「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丙○○為「債務人」。
二、請補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泳程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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