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乙○○之必要,自98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德寬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