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曾彥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
毒品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21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