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永裕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
7月7日21時20分許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因認被告黃永裕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永裕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於100年11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8日竹檢 家孝 100毒偵1454字第07291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黃永裕業於100年12月12日下午1時41分發現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竹檢家甲字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公訴人以100年12月8日以 竹檢家孝 100毒偵1553字第036269號函檢送100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移送併案審理部份,雖與本件原檢察官已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但因原起訴部分因被告黃永裕業已死亡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業如前述,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當與上開經起訴並由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之上開犯行間,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予審理,爰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辦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