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黃碧霞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王京金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查原告聲明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15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次序3、5所列代被告扣繳予國庫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被告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200萬元均應予剔除,原受分配金額應改分配予原告,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016,000元(計算式:16,000+2,000,000=2,016,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