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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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蕭春滿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 蕭武西
蕭春香 蔡蕭春暖 李賽鶴 蕭裕璋 蕭欽章 蕭裕進 邱朝福 邱朝宗 邱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7,33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持份價格為準,計算式:10,500×1,172×1/9=1,367,33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