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許仁杰 即 許正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1年12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356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