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95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