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詹陳梅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被告 王進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分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95號案件審理,期間原告並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隨後原告撤回本案告訴,並同時聲請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並據此就本案刑事訴訟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參酌上開規定,有關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