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謝杏 被告 林君芳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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