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 王文發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成輝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