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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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施麗華 被告 薛智恒 被告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簡字第425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