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源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佩君 原告與被告 許軒凱 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5,08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70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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